首页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法治工作机构对起草机构提交的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对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程序的,或者未完整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材料的,退回起草机构重新履行程序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