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法治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可以采取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经批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部门户网站、“自然资源法治”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