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涉及下列问题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前报部党组会议审定,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涉及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中突出矛盾的;

涉及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资源利益调整事项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前款情形的,报部党组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