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后,由法治工作机构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国务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