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草机构形成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有关内设机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情况,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和有关单位等进行论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