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提交法治工作机构。

起草机构向法治工作机构提交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送审稿;

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等;

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有关行政措施实施效果的预评估报告;

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新设立行政许可的,还应提交设立行政许可的听证论证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名义行文报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