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8.2

8.2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本规程9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处理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