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7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7 7 处理决定 7.1 作出处理决定 (1) 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结案; (4)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 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 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 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党纪政务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 (8) 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监察机关。 7.2 实施处理决定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程8的规定办理。 (2) 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参照本规程8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 (3) 决定撤销案件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撤案。 (4)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5) 决定移送案件的,按照本规程11的规定办理。 (6) 决定结案的,按照本规程12的规定办理。 6 目录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