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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7.1

7 处理决定

7.1 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结案; (4)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 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 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 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党纪政务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 (8) 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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