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4.3.1

4.3.1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