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4.2.8.2

4.2.8.2 矿产违法所得的认定

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价值按照已经销售或者已经利用的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认定。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全部所得。

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违法所得为转让矿业权全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