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4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2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4.2 4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2 事实认定 4.2.1 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1)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2) 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 (3)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 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 (5)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 4.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4.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4.2.4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 4.2.5 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认定 4.2.6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 (1)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 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4.2.7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涉及工程造价罚款基数的认定 4.2.8 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认定 4.2.8.1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4.2.8.2 矿产违法所得的认定 4.2.8.3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所得的认定 4.2.8.4 城乡规划违法收入的认定 (5) 目录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