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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另有… 第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第四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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