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终止调查的;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执行完毕的;
终结执行的;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终止调查的;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执行完毕的;
终结执行的;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