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抄送;
依照法律法规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抄送;
依照法律法规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