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附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