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