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的说明;

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