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