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