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