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