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十四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