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十三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