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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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