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