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