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第五条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前实际募集金额的8…
第六条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作出相应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计划募集发行、投资、运营管理、退出、清算等阶段,按照经备案的信息报送规则向注册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内容包括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资产管…
第十条
股权投资计划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股权投资计划发行设立、投资、管理、估值、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等情…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股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股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股权投资计划的后续管理,通过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设计等多种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股权投资计划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处置,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注册机构报告相…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和《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报告要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