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