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