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