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