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