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