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