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