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报告职业病;

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