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