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