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