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诊断 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诊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