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诊断 第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诊断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