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