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