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