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