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