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