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