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