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